澳大利亚旅游签证随后都会加注8503条款吗
官宣上“是的”。8503条款,即:condition 8503-No further stay。
签证上加注该限制条款的,当事人到了澳大利亚之后,规定的停留期限到期前,必须离境;除极个别例外或提前申请豁免外,无法延期或通过申请其它签证或申请移民而继续在澳停留。
此前,担保类的旅游签证(探亲签证的一种)、旅行社的团签和10年超级签证,移民局在批准后,是必须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法律加8503条款的。
而对于大家常见、常用、常申请的旅游签证,往往是签证官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加注;是否加注该限制条款,法律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
早些年,如果签证官认为,即便签证批准之后,当事人还有在去澳之后、有滞留的风险,那么,就会加注8503条款。最近几年,只要批准,签证官一般都不加注该条款了。
09月17日,澳大利亚移民局长Tony Burke首先在澳大利亚全国媒体俱乐部所做的关于移民改革、临时居民签证和留学签证的发言中,宣布移民局随后将在除保护类签证外的所有访问签证中,加注8503限制条款。
当日,移民局官网也正式发布新闻稿,称为了强化移民管控,移民局将采取诸多措施;其中一项便是“Introducing a No Further Stay condition to all visitor visas to ensure they are only used by genuine visitors and not as a pathway to extending a stay in Australia.”[在所有访问签证中,引入“不得进一步停留”(即:8503)限制条款,确保只有真实方访客才可以使用访问签证,而不是被作为延长在澳停留的一个途径]。
但是,该官宣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它仅适用将来、随后批准的访问签证(包括旅游签证)。
其次,该官宣不影响已经取得访问签证的人和已经在澳的人。
再次,该官宣不适用保护类签证;而且,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或出于人道主义事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免除8503条款的限制。
第四,截至2026年09月17日,目前尚未公布具体的实施时间,尚未公布具体的规定细节。通常情况下,需要修订移民法规或相关法律文件,才能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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