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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58年移民法第501条规定具体内容

2020/2/18 9:41:47      点击:

       根据澳大利亚移民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大多数人的签证被取消,都是因为品行问题,且取消的法律依据都是1958年移民法第501条-Migration Act 1958 - Sect 501 Refusal Or Cancellation Of Visa On Character Grounds.

       其实,不止是取消签证时适用该条规定;移民局在审理签证申请、入籍申请时或在拒签时,也往往会适用第501条规定。

       该条规定主要是关于因签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品行问题而取消签证或拒签。

       规定指出,如果当事人无法向移民部长(具体实践中,他是指移民部长授权的签证官、移民官、使领馆签证处工作人员、机场或边检场所移民管控区的工作人员)证明,其能够通过品行测试(character test),那么,移民部长可以拒绝向该当事人签发签证。

       同时也规定,如果移民部长合理怀疑,当事人无法通过品行测试,且当事人也无法向移民部长证明,其能够通过品行测试,那么,移民部长可以取消已经签发给该当事人的签证。

       第501条规定下,共有12款小规定。这其中,2014年12月时,澳大利亚政府对1958年移民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强制取消签证方面的规定,即业内人士通常所说的501(3A)款规定。

       正是由于这一修订,2013-14财政年度与2016-17财政年度期间,签证取消数量骤增1100%。

       根据增加的第501(3A)款规定精神,如果移民部长认为,参照第(7)(a)款、 第(7)(b)款或第(7)(c)款规定,当事人因为第(6)(a)款(即刑事犯罪记录)规定或第 (6)(e)款(涉及儿童的性犯罪)规定,无法通过品行测试,那么,移民部长必须取销之前已经签发给该当事人的签证。

       这也是以立法形式表明,澳大利亚政府对此类犯罪采取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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